| 第一章 总则 |
|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各部门要把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作为文明城市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作为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三个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抓好落实工作。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要做好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
| 第二章 文明单位的标准 |
| (一)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 |
| (二)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 |
| (三)学习风气浓厚,文体卫生先进。 |
| (四)加强民主管理,严格遵纪守法。 |
| (五)内外环境优美,环保工作达标。 |
| (六)业务水平领先,工作实绩显著。 |
| 第三章 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命名 |
| 文明单位的级别分为:全国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县(市)区级文明单位。 |
| 第四章 文明单位的奖惩 |
| 各级文明单位分别由各级党委、政府发文通报表彰,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牌匾。 |
| 对文明单位的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具体奖励办法由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与市财政、劳动、人事等部门共同决定,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
| 第五章 文明单位的管理 |
| 文明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
| 1、计划外生育; |
| 2、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
| 3、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
| 4、单位班子成员违纪或中层干部违法或普通干部职工发生重大刑事案件; |
| 5、发生与文明单位极不相符的事件和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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